为了“省事儿”,公司使用员工个人账户走账,没想到最后却“摊上事了”。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赵某系某酒吧员工,其在银行开设尾号为8888的账户用于酒吧的日常经营及资金往来。2023年11月8日,赵某因结欠薛某租金,经法院强制执行,将前述银行账户内的60余万元存款扣划至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
酒吧就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酒吧认为,赵某开设的尾号为8888的银行账户系用于某酒吧日常经营活动,该银行卡与密码均由酒吧掌握,账户内存款实际系酒吧所有,赵某惹上官司被执行,致该账户内存款被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损害了酒吧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赵某名下尾号为888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
对此,薛某辩称,货币系种类物,应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案涉银行账户登记在赵某名下,故该账户存款由赵某所有,且该账户对应的银行卡由赵某实际持有、控制和使用,酒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故案涉账户存款原则上应认定为赵某所有。
根据酒吧提供的案涉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虽然部分交易摘要显示该笔交易可能用于酒吧,但案涉账户交易往来多,交易对象既有个人也有公司,交易摘要中多为转账,酒吧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账户交易往来均系酒吧经营产生。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扣划赵某名下案涉账户的存款以清偿债务,于法有据,并未侵害酒吧合法权益。酒吧对案涉账户的存款不享有所有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酒吧的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及匿名账号)
赵思浔 朱鲸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