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帅 顾颖 记者 严君臣)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赔偿后能否起诉骑手主张行使追偿权?10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并最终通过调解由骑手向用人单位赔偿6万元。
小李毕业后为了增加收入,选择加入新业态群体,在网上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该公司将小李推荐给其所合作的一家人力公司,小李接受该人力公司对其服务内容及质量的管理,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小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小李正式成为一名“骑手”。
某日,小李在完成一笔配送服务订单的过程中,与刘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刘某乙八级伤残。后刘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所属公司赔偿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近3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小李存在“驾驶无牌号电动二轮机动车”等过错情形,应承担全部责任。又因小李系在为某人力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应由某人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令某人力公司向刘某乙赔偿损失30.9万余元。
人力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履行了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就在小李以为有用人单位兜底,为其全额“护体”的时候,某人力公司以小李存在重大过失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通州法院,向其追偿一半的损失。
小李不解,其明明是职务行为,某人力公司还有雇主责任险傍身,为何还要向其追偿?
庭审中,某人力公司认为,小李无证驾驶无牌号电动二轮机动车,符合雇主责任险免责情形,小李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过失情形。据此,公司主张按50%的比例向小李进行追偿。
经过分头调解,小李意识到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某人力公司考虑到小李缺乏工作经验、公司亦负有管理义务等情况,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李向某人力公司赔偿6万元。至此,因本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终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