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社评/精要

消费者不是“最后一百米”的免费快递员

家中有人,可快递员不上门,也没打电话,而是直接将包裹放在代收点,物流显示“已签收”。“双十一”期间,不少人遇到了快递“不告而放”“被签收”的情况。甚至有人网购生鲜食品后,由于未及时收货,导致了变质。(11月14日《太原晚报》)

“没见到”却显示“已签收”,无疑是一种欺诈行为,更不必说这种服务打折违背了事先约定。“被签收”背后,是企业降本增效和快递员“又多又快”的利益驱动。

尽管现实中“收快递变取快递”并不鲜见,甚至在某些小区已是常态,但这只是一种体谅,并非理当如此。快递员不能理直气壮,将消费者的额外付出当作必须,把节省自己的时间精力当作义务,直接将快递扔到驿站了事,还假冒对方名义签收。倘若有些生鲜食品因此而过期变质,消费者又将付出更多的维权成本。毫无疑问,“取快递”的体验感一定比“收快递”要差,更不必说有些快递柜或驿站距离较远、货品较重等带来的不便。此外,不直接面对收货人,可能造成丢件的问题,还可能因运输过程造成物品破损而引发争议。

企业追求利润没错,但不能以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进行,让用户成为“最后一百米”的免费快递员。事实上,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已经单方面违反了快递与客户之间的契约,除非事先声明或另有约定,否则就是服务打折或变相涨价,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经用户同意而私放代收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取快递”“被签收”的常见与私放快递被处罚的鲜见,形成了鲜明对比。这说明,徒法无以自行,尽管有法可依,但还需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打破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让市场回到本来的样子。 山西 宋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