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大江苏

一次性预收费超五千元 校外培训机构被处罚

现代快报讯(记者 高达)日前,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发布了一批涉校外培训机构典型案例,部分机构因发布违法广告或违规收费,依法被处罚。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一单位因存在一次性预收费超过5000元的行为被处罚。

案例一:苏州某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前不久,苏州某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双证班——教学内容升级,一起出彩》广告中,在“教材的背景是什么”中宣传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是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的国家级演艺文化团体;在“教材的认可程度和证书的权威性”中宣传国务院100%持股,财政部承担出资人职责,文旅部主管,文旅局官网可查,并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网站的截图等内容。涉案广告系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变相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苏州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规定案

近期,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开设的花样滑冰类培训课程,价目表课包价格均超过5000元,涉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规。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校外培训过程中,存在一次性预收费超过5000元的行为,其中《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正式施行(2023年10月15日)后共有3笔课程均为一次性预收费5700元,共计收取171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退还了超额收取的培训费用。

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中“11.强化预收费监管……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预收费管理违反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形。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苏州工业园区某教育培训中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案

2024年5月6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的线索移交单,反映苏州工业园区某教育培训中心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经查,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在2024年5月1日到2024年5月5日期间,组织了高一至高三学生参加学科类培训共94个课时。

当事人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和“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