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软件能够自动生成批量短视频,控制成百上千个账号。”听说有这样的好事,张某动了心,使用了李某提供的软件。不过,随着短视频平台的严查监管,该软件不能用了,张某将李某诉至法庭提出赔偿。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关于短视频运营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张某与李某相识。李某表示自己有一套完整的软件系统,该软件可以提供短视频平台的产品运营技术,能够自动批量剪辑视频、自动生成、自动上传发布作品,而且能够控制成百上千个账号,让所出售的商品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大面积铺开,形成“视频广告”矩阵,其带来的巨大流量能够大幅度提高卖货量。
张某有意使用,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初期,视频发布效果很好,后来由于短视频平台官方加强系统管理、修复漏洞,账号经常出现无法登录、掉线等问题。其间,张某出资对软件进行更新维护,软件能够正常使用。直至2023年12月,短视频平台出台新规,重点严厉打击矩阵视频行为,张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而产生诉讼。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张某提供自动批量剪辑视频、自动生成、自动上传短视频平台发布作品的软件,并组织人员进行操作及后续维护,属于服务合同。双方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是通过规模“矩阵号”有组织地批量发布同质视频以获取流量和利益,不仅影响了短视频平台的正常运营,也损害了其他用户的利益和体验,属于损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被告李某提供软件并进行实际操作及后续维护服务,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支付使用费是为了获取流量和利益,违反短视频平台的规定,其应对自己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承担责任。且被告李某在该软件的使用、维护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费用支出,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双方基于不当利益产生纠纷,原告也为自己不当行为付出了代价。
通讯员 郑炜 赵倩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