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去世,他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竟污蔑与其女婿有“密切关系”,并且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最终自己进了拘留所。
高某的岳父李某与姚某是隔壁邻居,姚某曾与高某产生过矛盾。事发当天,姚某从其他村民口中得知李某去世的消息后,在没有了解死因、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立即拨打110报警称邻居李某是“离奇死亡”,与其上门女婿高某“有密切的关系”,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之后,心虚的姚某还将报警所使用的手机卡扔进了附近的河里。
当地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李某家中处警,当时李某亲友正准备举办葬礼,众多亲友邻居均在现场。次日,该地公安局物证鉴定部门出具《尸表检验记录》,认为李某死亡原因为猝死,排除他杀的可能性。
之后,高某报警称有人报警诬告岳父的死亡与自己有关。当日,警方将该案作为治安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经民警电话联系,姚某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陈述了其出于给高某找点麻烦意图而报警的事实。
经走访调查,姚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属情节严重。因姚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姚某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姚某对该处罚不服,遂向镇江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润州法院认为,原告姚某的行为误导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工作,严重伤害了李某亲友的感情和高某的个人名誉,在当地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该地公安局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姚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局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违法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符合法律规定。姚某上诉后,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民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投诉举报权时,也应秉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以便行政机关准确、高效地履职。本案原告将司法资源当成个人泄私愤的途径,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用夸张的语言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不仅扰乱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还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处罚。
通讯员 润萱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