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明明投保了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内,为何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只因车主乔某没有及时续保交强险,导致自己和驾车人遭受损失。
2022年6月,王某驾车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某路段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石某某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石某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经查,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乔某名下,乔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交强险已过期。
石某某因事故受伤住院十余天,经鉴定机构鉴定,误工期限为伤后12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石某某为此花费医疗费15628.17元、膝关节支具费用2800元、鉴定费1500元,王某、乔某垫付了18000元。
因对后续的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石某某将车辆驾驶人王某、车辆所有人乔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48.17元。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告乔某名下,乔某为该车辆投保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但其在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导致交强险脱保,故其应与被告王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王某和乔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赔偿。
就原告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8648.17元。扣除被告王某、乔某已垫付部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乔某赔偿原告石某某9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1648.17元。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设立,既能够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又能够分散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如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导致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机动车所有者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马雯 徐艳秋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
法官提醒
作为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及时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以便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正确处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