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去年11月28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程序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2月13日,南通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南通市自2017年10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截至目前,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办案总数位居全国地级市之首。2022年,南通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获评中央依法治国办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推进改革政策措施固化为地方性法规,能够最大程度促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社会共识的达成,有利于加快提升当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在南通市落实落地。
《程序规定》共19条,主要分为八个方面内容。法规规定了三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市人民政府指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了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的法定化。与此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衔接协作机制。
法规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线索初步核查、立案启动的具体时间要求。同时,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争议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真空。
法规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损害赔偿调查的内容,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行为人的基本信息”等五个需要调查的方面;创新规定了“一案双查”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同时收集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的证据;规定了鉴定评估的形式,除常规委托鉴定外,明确了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类案参考等简易评估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期限延长、中止以及终止的程序及情形,保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有序开展。
法规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细化了磋商告知的要求,规定了磋商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以及磋商不能、协议不履行情况下的诉讼救济。
法规明确了修复优先原则和损害修复。规定了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前,赔偿义务人可以先行开展修复;明确了赔偿义务人修复责任,创新提出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形式,同时鼓励各地设立集中修复基地。
法规规定了损害赔偿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损害赔偿情况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同时规定了市、县级政府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要求。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