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为泰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自2004年起,泰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一直依据《泰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泰政发〔2004〕41号)进行。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该试行办法已于2023年11月20日被废止。当前,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规定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多个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泰州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在立法层面巩固了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畅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泰州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该《办法》对于清晰界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与职责范围,以及规范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与案件移送流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介绍,《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对部门职责、执法范围、执法协助、案件移送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职责,并且有权执行与这些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了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划分,市城管局将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全面公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内容。
举例来说,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公园及绿地内非指定烧烤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妨碍了交通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城市的市容与卫生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行为已被明确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范畴之内,因此,城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那么,哪些行为被视为“轻微违法”呢?泰州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阐述,表示诸如随地吐痰、便溺,以及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还有乱倒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等行为,若当事人在接受教育后能够立即改正,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然而,对于屡教不改的个体,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该负责人还强调,一些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例如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摆摊设点,或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范围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及展示商品等行为,同样适用于《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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