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春红 卞笑笑 记者 王晓宇)“云南白药”牙膏是家喻户晓的品牌,然而不知何时冒出一个“云南中药”牙膏,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调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化妆品等业务的公司,其“云南白药”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早在2018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云南中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云南中药”与“云南白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2024年3月,云南白药集团公司发现,连云港市灌云县某超市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的“云南中药”标识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与其“云南白药”商标高度近似,认为其有“搭便车”恶意,系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某超市停止销售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调查分析后认为,“云南中药”牙膏,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该超市作为商品销售方,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正规渠道,依法不能免责。
在法官调解下,云南白药集团公司最终与超市达成调解协议。超市经营者当庭履行了赔偿责任,承诺立即停止销售和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并表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否则自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