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进口高粱检出玉米病毒,买家拒绝提货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晴 邓琳炜 记者 严君臣)进口的800吨高粱因检出玉米病毒,被滞留在码头仓库,四个月产生5万余元仓储费,若不尽快提货,高粱还会面临变质风险。然而,买卖双方却陷入谈判僵局。4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崇川法院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去年6月底,湖南某米业公司(买方)与江苏某国际贸易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采购进口阿根廷高粱800吨,双方约定于2024年8月交货,由买方在码头自提。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76800元。该批次进口高粱经轮运于8月5日抵达镇江码头卸入码头仓库,当地海关在该批高粱中检验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玉米褪绿斑驳病毒,于当月16日发出《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进口单位采取无害化处理、定期检查等措施。

买方认为,生物病毒属质量缺陷,高粱不符合交付条件,卖方违约,应退还保证金并赔偿违约金。卖方认为,生物病毒不影响高粱品质,只是在调运过程中需要进行检疫监管处理,买方完全可以与海关沟通调运方案完成调入和运输,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更不认可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就《购销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诉至崇川法院。而这批高粱一直暂存于码头仓库没有调运,持续产生仓储费用(每月一万余元),并随着仓储时间的增加,粮食变质及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都在增加。

为尽快解决争议,降低各方风险,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迅速组织双方开庭,并围绕争议事项开展了调查。首先,关于检测出玉米褪绿斑驳病毒的问题,通过查询农科资料以及访询海关工作人员,了解到该病毒因会导致玉米致死性坏死病、影响玉米产量和品质,但其本身对高粱品质并无影响,本案中运抵的高粱品质通过抽检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其次,关于调运的可行性问题,经查,镇江海关作出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仅是告知需采取指定加工厂加工除害处理、卸运加工等各环节防撒漏处置、下脚料无害化处理、定期检查清除加工厂及周边货物自生苗和外来杂草以及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监管等监管措施,并未拒绝调运。买家迟延履行己方义务导致至今未能提货,应由买家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买方湖南某米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买卖双方均服判息诉,并以本判决为基础握手言和,相互配合完成了高粱的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