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拍案

钟表店收到“问题手表”,要求卖家退赔

法院:驳回,专业经营机构应当自担风险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迪 记者 王瑞)钟表店回收了一块二手奢侈品牌手表后,送鉴定发现产品外观有问题,联系卖家要求退款遭拒后,于是起诉对方要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购表款赔偿。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驳回了钟表店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9月,葛某持一块名牌女士手表到某钟表店出售。该钟表店经营者赵某(具有鉴定估价师资质)及一名店员当面检验,后双方协商定价3300元,钟表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葛某3300元。当天晚上八点半左右,葛某收款,钟表店称“谢谢姐,以后有什么想买想卖的,都可以找我”。此后,钟表店将手表邮寄至湖南省某处检验。9月13日下午,收到手表的人员告知该钟表店,回收的手表外观有问题。得知这一消息,钟表店立即联系葛某要求退款。但葛某认为,自己的手表经过钟表店当面验货后双方协定价格,交易已经完成;其并未提供案涉手表的购买发票、支付凭证或包装等,手表是否系正品,钟表店作为专业机构应该当面检验,如果认为是假的可以不回收;而钟表店未经其准许将手表邮寄到外省进行检验,并且拆解过,现在手表真假说不清楚,不同意退款。

双方协商未果,钟表店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葛某返还购表款3300元,同时支付利息损失,此外支付购表款三倍惩罚性赔偿9900元以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等。庭审期间,钟表店明确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认为葛某构成消费欺诈,主张葛某返还3300元系基于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葛某将一块手表出售给钟表店,钟表店支付价款,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已经履行完毕。现钟表店主张其与葛某建立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以此主张撤销合同。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钟表店作为专业从事钟表销售、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二手日用百货销售的机构,其经营者具备鉴定评估师资质,在回收二手物品时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同时,葛某并未提供购买发票、包装等其他材料佐证案涉手表的品牌或其他信息,钟表店基于专业判断对案涉手表定价,并与葛某达成交易。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手表的价值远远低于3300元或存在较大损失,该案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即使回收的物品价值与其真实意思相悖,亦属于专业经营机构应当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

经审理,法院对钟表店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葛某退还3300元及利息,不予支持。此外,关于钟表店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钟表店作为钟表销售及二手日用百货销售的经营机构,其明显不具备消费者身份,亦无证据证实葛某存在欺诈行为,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钟表店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