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城事

要加班费被拒,法院:属不定时工作制

泰州男子唐某在一家公司下属分公司任总经理,入职后,公司经常安排他在非工作时间以及节假日开会,或进行培训等。唐某苦于工作时间过长,与公司交涉要加班费,但公司称其为高级管理人员,为不定时工作制,不予支付加班费。无奈,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后又进行了诉讼。

近日,泰州高港法院审理查明,“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分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范畴。虽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制”,但实际工作中,某公司并未对唐某实施考勤,唐某工作时间自由灵活,故法院判决认定唐某为不定时工作制,某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加班费。

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需经审批,更倾向于管理性规定而并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无效。建议员工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就是否加班以及加班费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