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在今年“五一”期间,一名驴友组织了22人结伴前往广东清远英德市的网红打卡地“一线天”溪谷溯溪。其间发生不幸,一人溺亡。事发后,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队友提出总额86万元的补偿诉求,其中含死亡赔偿金70万元、丧葬费用16万元。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正在处理这一事件。
据了解,事发区域属于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探险、戏水、溯溪。然而,近年来由于驴友在社交平台的分享,“一线天”成为网红打卡野景区。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觉得,驴友是违规进入禁止区域,明知有风险仍执意前往,后果应自己承担;也有网友对该索赔是否合理展开讨论,不少人认为“组织者肯定要负责任,毕竟是他带大家去的”。
那么,驴友违规进入禁止区域溯溪,是否适用于“自甘风险”情形?若证实“21名同伴被索赔86万”,该索赔是否合理?擅自进入未开放区游玩,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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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活动中,驴友们违规进入禁止区域溯溪,是否适用于“自甘风险”情形?
苗全军律师表示,自甘风险的原则在法律上体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适用该原则的核心在于参与者“明知”其所参加的文体活动存在风险,且“自愿”参加。
在本案中,若驴友们明知“一线天”属于禁止进入的自然保护区,仍擅自进入,会被认定为自甘风险。但若组织者或同行者未充分告知风险、隐瞒禁止性规定,可能削弱自甘风险的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在组织者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的前提下,法院亦倾向于支持适用自甘风险。
另外,虽然自甘风险原则强调受害人对风险的自愿承担,但违规进入禁止区域这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法院在认定各方责任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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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组织者擅自带领大家进入禁止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若证实“21名同伴被索赔86万”,该索赔是否合理?
苗全军律师指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属于违法行为。组织者带领大家进入禁止区域,违反了该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本次活动中,驴友们采取的是自助式户外活动,活动费用由参加者自行负担,组织者同时也是参加者,活动不具有营利性,则组织者对参加者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仅限于合理范围内。基于此,若组织者刘某在活动前未核实活动区域的合法性,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若组织者对本次活动收取费用,可能会加重其责任。
驴友之间基于共同活动的先行行为,当一人遭遇危险时,其他驴友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之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如果其他驴友在发现溺水者后,未能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如果其他驴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如及时施救、呼救、报警等,法院可能会判定其不承担责任。因此,索赔金额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救助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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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入未开放区游玩,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参加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需提前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苗全军律师表示,如果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如进入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若因擅自进入未开放区游玩,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进行修复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在未开放区域遭遇危险或受到伤害,自身存在过错,可能会减轻其他相关方的责任,甚至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若擅自进入未开放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引发森林火灾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需要提前注意以下法律风险:首先,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组织者,并核实其是否购买保险、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是否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等。其次,核实活动地点、活动性质的合法性。最后,参与者需明确彼此之间的救助义务,一旦发生危险,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
据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