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连买两单问题糖果,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第二单以牟利为目的,仅退款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2024年1月18日,小肖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33颗糖果,共支付价款468元并在1月22日收到货。1月27日,小肖又下单33颗糖果并在2月1日送达。小肖发觉产品有异常,将产品快递到安徽某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测出案涉糖果含违禁成分。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936元,并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小肖称,在收到商品时发现有一股很重的药味,食用后第二天感到反胃、失眠,网上搜索有文章称其中含违禁成分。在起诉状中及法庭询问时,小肖均陈述其在2月1日收到第二次购买的糖果,第二天食用后也出现反胃、失眠情况,因此快递至外省检测机构检验。根据检测报告,产品到样日期为2024年2月2日。后小肖进行解释,起诉状上的表述存在错误。针对重复下单行为,小肖称,第二次下单是根据自己的需求再次下单。而当法庭询问为何在收到货后没有检验就再次下单购买,其代理人表示,小肖是在收到货品尝后才再次下单。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根据起诉状,小肖分别在1月18日和1月27日两次购买了案涉糖果,在2月1日收到第二次购买的糖果第二天食用后感到不适,故送去检测。但根据一般常理,如果2月2日食用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并从苏州快递至外省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收到案涉商品的时间最早应为2月3日,而起诉状中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庭审中,小肖又陈述起诉状的表述应当是指在第一次到货后第二天就食用,这一做法也和一般消费者的习惯不符,因为在发现所购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尚未得到合理解决时,不会随即再买第二单。故小肖在第一次购买案涉糖果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后再次购买案涉糖果以期通过诉讼途径获取价款十倍赔偿的利益,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综上,因商家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食品,未尽进货审查义务,也不能证明来源合法,故对小肖首次花费468元购买的案涉糖果,被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就小肖发现案涉糖果存在质量问题后、以牟利为目的再次购买案涉糖果,小肖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商家应支付小肖赔偿金4680元并退还两笔购物款,共计561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