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常州

以立法手段破解“厂中厂”安全难题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明年2月1日起施行,自然人出租情形纳入规范

6月11日,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常州将正式出台《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立法手段破解“厂中厂”安全监管难题,构建起租赁厂房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常州市在工业厂房安全管理领域迈出关键一步。

租赁厂房作为工业生产活动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以及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与财产保障。据统计,截至目前,常州共有出租人5663家,承租人15655家,数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由于常州乡镇经济起步早,租赁厂房大多分布在乡镇、村。各辖市区统计数据显示,近70%的租赁厂房建成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60%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总体呈现建设标准和质量不高状态,其中不少租赁厂房存在“厂中厂”等多业态混合经营形式,导致风险叠加。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落实租赁当事人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推进协同共治,提升租赁厂房本质安全水平,为常州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重点项目,《规定》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全文共22条,不设章节。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工业生产经营用途的租赁厂房,首次将自然人出租情形纳入规范,并增设罚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规定》建立租前告知和监督指导制度。出租人在厂房出租前,应将相关信息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厂房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避免承租人生产经营项目入驻后,因厂房安全条件等无法匹配,产生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完善租赁备案制度。《规定》明确租赁厂房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

在主体责任方面,《规定》要求出租人、承租人依法和按照约定承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人违规出租等行为设定罚则,确保法规“长出牙齿”。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宣传教育、联合执法、定期培训等手段,推动法规落地见效。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