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任天阳 倪芬 记者 张晓培)近日,徐州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驾驶员与开门致人受伤的乘车人共同构成案涉机动车一方的全部侵权责任,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受伤者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南门处临时停车,乘车人张某某在开启车辆右后车门时,未留意周边路况,与驾驶二轮电动车正常通行的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依法认定,乘客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徐某无责任。
经查,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陈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的人身损害,是驾驶员陈某某与乘车人张某某共同侵权行为导致。因案涉车辆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徐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