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聚焦

长租车位想安装充电桩,物业不同意

专家建议:健全标准化申请流程,明晰物业协助义务

充电桩已经成为电动汽车车主刚需 视觉中国供图

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在自有或长租固定车位加装自用充电桩,已经成为许多车主的刚需。但现实中不少物业公司以施工占用公共区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经过全体业主表决等理由,拒绝出具证明、拒绝配合施工,由此引发不少纠纷。

据法治日报

判令物业出具证明

2026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令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验、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

此前,北京某小区业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两年期地面车位停车协议,取得固定车位排他使用权。李某购置新能源汽车后,向物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希望在该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请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并配合供电企业现场勘验、管线对接施工。

物业公司以小区已设置18个公共充电桩、零散增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经一审、二审,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前述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某安装自用充电桩,不改变车位规划用途,亦非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扩建,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案件判决后,北京市一中院倡导小区推行“集中布局、分区设置”充电专区模式,平衡个体需求与小区整体安全。

记者采访的两名专家均认为,本案折射出物业公司存在对民法典区分所有权条款的片面解读,混淆了公共区域重大改造与业主使用权合理延伸的边界——物业公司不能仅凭施工涉及共有区域就要求经过全体业主表决;物业公司拒绝配合必须提供专业、客观、可举证的法定理由,安全担忧、少数业主反对、已有公共充电桩等均不构成合法抗辩。同时,该案也为物业行业划定管理红线,倒逼企业建立标准化充电桩受理流程。

管理权限过度扩张

物业公司为何不支持业主在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分析,在物业公司看来,安装充电桩涉及业主共有区域,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但实际上,民法典规定只能限定在与改建重建建筑、改变共有区域用途、筹集维修资金同等量级的重大事项,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认为,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使用主体特定、改造范围有限、施工具备可恢复性,始终服务车辆停放基础功能,不会产生全局性重大利益变动,不属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规制范畴。

针对物业公司以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配合的问题,朱志昊表示,物业公司的正当拒办理由包括:业主无法提供车位合法产权或长期稳定使用权证明;经供电、消防专业机构勘验,存在配电不足、管线老化、堵塞消防通道等无法消除的技术障碍;业主拒绝提交规范施工方案、选用无资质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安全巡检管理。

姜孝贤认为,物业公司设置充电桩安装壁垒的原因,主要是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过度扩张自身管理权限,除此之外,物业公司存在责任规避心理,担心充电桩后期运维、事故赔偿风险,通过抬高门槛降低管理压力。从制度层面看,充电桩行业缺少标准化受理流程,申请、勘验等完全依靠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主观判断,缺乏制度约束。

不得设置法外门槛

姜孝贤呼吁,可以在申请安装充电桩时固定证据。业主向物业公司递交纸质申请,如果物业公司不予出具证明,则要求物业公司出具书面拒绝理由;同步主动联系供电企业上门勘验,获取场地具备安装条件的专业意见书,作为协商、投诉时的核心证据。

“还可以通过拨打当地市民服务热线反映问题;或直接向住建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投诉。住建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单位,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物业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如果这些渠道效果不明显,可以向小区所在地法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安装证明、配合施工。”姜孝贤说。

朱志昊认为,物业管理权限仅来源于法律法规与全体业主共同签署的管理规约,对于国家政策明确鼓励、业主具备合法车位使用权的充电桩安装需求,无客观阻却事由不得设置任何门槛,必须主动履行出具证明、开放管线资料、配合施工勘验的协助义务。

“从工作规则角度,应该建立充电桩申请标准化闭环流程,统一规范权属核验、联合供电勘验、施工资质审核、安全巡查全流程,对业主申请必须出具书面受理或驳回意见,驳回需附上专业检测依据,不能随意拒绝。物业公司不能仅凭抽象的安全担忧规避自身协助义务,若担心小区配电、线路安全,应主动联合供电企业开展小区整体配电设施升级改造,而非‘一刀切’拒绝业主申请。”朱志昊说。

朱志昊提出,针对配电容量不足的老旧小区,应该由物业公司牵头对接供电企业,申请公共配电扩容改造,从硬件层面消除充电桩安装技术障碍;同时,完善后期常态化安全巡检制度,定期检查充电桩线路、消除隐患,从源头缓解安全管理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