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的蔡先生反映,其妻子今年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导致腰椎和尾椎骨折,花了2.5万元左右,但人社部门认为,该情况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公司食堂吃早餐摔伤,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蔡先生介绍,他的妻子王女士今年41岁,在重庆市合川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出纳,公司食堂提供三餐,午餐免费,早晚餐收费。今年6月25日早上,妻子打完卡后,在公司食堂打饭后走向餐桌时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医救治。妻子送医后被诊断为腰椎和尾椎骨折,身体打了6根钢针,住院两个月,医药费花了2.5万元左右。
在公司配合下,他们向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工伤。10月中旬,蔡先生接到了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工伤认定依据结论一栏,合川区人力社保局认为,王女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蔡先生表示,他认为妻子受伤情形应当符合工伤范畴,后续考虑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就蔡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致电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称,目前重庆全市有统一的意见,针对企业认定工伤情况,在单位食堂早餐及晚餐期间受伤都没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目前只有午餐被纳入认定范围。
工作人员还解释说,吃饭不算工作时间,即使要认定工伤,也要根据预备性条款。而预备性条款中早餐期间受伤没有纳入认定范围内,午餐时间受伤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是因为中午就餐后下午要继续上班,“早餐可以在家里吃,可以在外面吃,也可以在食堂吃,是自由选择,所以就没纳入。”
律师:《工伤保险条例》未对早中晚餐作区分
在单位食堂用早餐时工伤认定情况如何?记者检索发现,在重庆市内有相似经历,出现过认定工伤及不认定工伤两种情况。
那么蔡先生妻子的情况又该如何界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和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向记者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逐项列明应当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情形,未对早、中、晚餐作任何区分,不存在“午餐算工伤、早餐不算工伤”的法定区别。能否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的条件。企业食堂属于用人单位管控的附属工作区域,属于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
胡磊认为,行政机关认定工伤,须逐项涵摄法定要件,以自行划定的就餐时段标准替代要件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难以经受合法性审查。
赵良善表示,司法实践中判断早餐摔伤是否构成工伤,关键看就餐行为与上岗工作是否紧密衔接。若员工已打卡到岗、吃完早餐即刻上岗,就餐是维持体能、保障当日工作开展的必要前置行为,依法属于预备性工作,应当认定工伤;若员工就餐与上班间隔时间过长、纯属个人提前休闲逗留,则难以认定工伤。
胡磊说,王女士系打卡完成后进入食堂就餐,考勤完成通常标志工作时间已开始、员工已处于单位管控范围,打卡后受伤,应当涵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情形,而非被人社部门不当限缩至第二项预备性工作条款。单位管理、对在岗员工开放的食堂,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区域,就餐属维持履职能力的合理必要活动,与工作的关联性得以增强。
赵良善提醒认为:“工伤认定应聚焦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不应以早餐、午餐简单机械划分。”
据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