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林冬华 高明明 记者 孙苏皖)为了凑钱给小儿子买房,70多岁的陈老太太将自己唯一一套房子卖了,售房款借给小儿子应急。可小儿子要陈老太签下赠与协议,约定借款系赠与。陈老太太签过后便后悔了,她能否撤销协议内容?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法院支持了陈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陈老太太年逾七旬,育有两子。老伴去世后,陈老太太继承了和老伴共有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陈老太太一人名下。2017年,为帮助小儿子王某置换新房,陈老太太将自己名下房屋出售,售房款160万元借给小儿子和黄某(黄某与王某原系配偶),两人共同出具了借条。卖了唯一一套房子后,陈老太太随大儿子同住。
2021年3月,小儿子在得知借条被哥哥拿走后,驾车前往陈老太太住处,要求陈老太太不要带手机,将她带到了一公共停车场。在车内,小儿子和黄某拿出事先打印好的协议,协议内容为借条已遗失,双方约定出借款系赠与,借条内容作废,同时声明小儿子和黄某二人会对陈老太太尽到赡养义务。
陈老太太不肯签署,小儿子便向母亲哭诉,称自己精神状态不佳,严重影响工作,希望母亲能为家庭和睦考虑,在协议上签字。经过1个多小时的软磨硬泡,陈老太太只好签下这份协议。事后,陈老太太后悔,要求撤销该协议内容,但小儿子和黄某拒不接受。无奈之下,陈老太太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陈老太太的诉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法院认为,两被告王某、黄某在年龄、学识、体魄上均远优于原告陈老太太,且在签订协议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利用对方对协议内容毫不知情的情况将陈老太太接走,还要求不要带手机,致使陈老太太无法与外界联系或咨询。在狭小的车内空间内,王某、黄某提出让陈老太太在已打印好的协议上签名,目的是让母亲将此前借条载明的借款赠与自己,系以不正当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王某是陈老太太儿子,赡养母亲是法定义务,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不能成为公平配置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
法院综合案情,诉争协议的签订符合“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基于此,陈老太太要求撤销协议中涉及赠与的内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撤销原告陈老太太与被告王某、黄某签订的协议中涉及借款系赠与的内容。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