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城事

待售新车4S店被撞贬值2.89万元,谁赔

汽车销售公司的待售新车被撞,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南通海安法院审理一起待售新车被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为待售商品车遇损,车辆贬值损失应得到赔偿。

2024年2月,张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在4S店门前倒车行驶时,车后部与某车业公司摆放在停车位内的商品车前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车业公司委托评估,商品车辆的贬值损失为28900元。由于各方对事故的赔偿责任难以协商一致,车业公司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受损车辆系待售的全新车辆,该车作为商品使用而非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毁损,即使经过修理恢复原状,其本身经济价值因发生事故而降低,且该损失与一般消费者使用中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修理后价值降低的情形不同,该损失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车辆贬值损失,而属商品价值降低的实际损失。因此,车业公司要求赔偿贬值损失于法有据。因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车业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贬值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严君臣 宗苏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