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社评互动/精要

两办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细化完善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规定》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开栏、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农村党务、村务、财务情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事项的公开,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准确详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规定》明确,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公开通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定》对适用范围作了修改完善。2011年试行《规定》将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规定为两类:一类是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另一类是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新修订的《规定》,结合农村工作情况的发展变化,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是考虑到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均履行相应的村级事务管理职责,此次明确将其纳入《规定》适用范围。二是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纳入《规定》适用范围。三是基于近年来乡镇基层站所领导体制的调整变化,将相关工作人员规范表述为“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四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城市的街道、社区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将这类街道、社区中的相关管理人员作为参照适用对象予以规定。

综合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